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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19 来源: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阅读次数: 【字体: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21年5月19日

武昌首义学院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三全育人”机制和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学科(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规范国内访问学者的选派与管理工作,根据《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试行)》(院人〔2020〕3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的国内访问学者应根据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到国内一流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访学研究,学习大学教育和专业建设理念,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了解学科前沿动态,增强专业素养,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1.访学单位原则上须为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或高水平科研机构,或访学学科为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学科。

2.访问学科须与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武汉本地院校或科研机构。

第二章 选派类型

第三条  上级管理部门选派:指学校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或者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组织进行的国内访学方式。由上级管理部门选派的访学教师,其访学费用分别由教育部(教育厅)按规定资助,标准详见当年教育厅公布的《湖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研修费用不足部分待教师访学期满,取得访学合格证并通过审核后由学校承担。

第四条 学校选派:指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组织的国内访学方式。由学校选派的访学教师,学校向访学教师资助研修费用总额的80%,访学教师承担研修费用总额的20%。

第五条 访学周期:访学周期原则上为6至12个月。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六条 由上级管理部门选派的访学教师,须符合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的选派条件,可参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交流武汉中心、省教育厅网站。

第七条 由学校选派的访学教师,须为我校在编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的专职教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近两年学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且任期目标考核合格;近三年内无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外出合作交流经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良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 专业功底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3. 曾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教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1项;

4.原则上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如本学科(专业)无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职务人选,条件可放宽至讲师。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八条 访学选派的程序如下:

1. 公布计划。上级管理部门选派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发布;学校年度选派计划由教师发展中心公布。

2. 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管理部门选派的访学教师,填写上级规定的表格;由学校选派的访学教师,填写《武昌首义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申请人需自行联系访学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获得导师及对方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

3. 院(部)推荐。由各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申请人学习工作计划安排,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进行选拔推荐,相关材料报教师发展中心。

4. 资格审查。教师发展中心根据选拔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 专家审议。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分管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及学校相关专家进行审议,确定候选访学教师名单。

6. 审批实施。经校办公会通过后,由校长审批,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九条 访学期间的待遇

1. 国内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按在岗人员标准发放工资待遇,工资发放实行分期制,每月发放工资的70%,其余部分待教职工返校报到后一并核算发放。

2. 交通补贴:访学学校在武汉市内的,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访学学校在武汉市外的,每学期可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高铁二等座),待教师访学期满,取得访学合格证并通过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3. 年终考核、薪级调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不因教师不在岗、工作量未达标而受到影响。

4. 访学期间以武昌首义学院的名义从事的教学科研活动,所形成的教学科研成果归属武昌首义学院。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访学教师的任务

1. 访问教师收到访学录取通知书后两周内须与所在院(部)约定访学任务、研究目标及预期成果,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交至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2. 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审核通过后的访学任务、目标及预期成果与访学教师签订《武昌首义学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访学回校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等。

3. 访学教师到接受单位后,每个季度定期向所在学院领导书面报告访学学习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及已形成的研修成果。

4. 访问学者访学期间应积极参与所在访学高校重点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努力完成导师要求的工作任务,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在规定的访学期限内完成访学任务,取得接受单位颁发的《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5. 访学结束后,访学教师应按要求填写《武昌首义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国内访问学者学术成果登记表》,提交国内访学相关成果,并就本人学习期间的情况向本单位做一次全面的书面汇报,将以上材料一并报送教师发展中心,该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6. 访学教师在访学结束后的半个月内,须在本单位做专题学术报告;两年内以武昌首义学院为第一单位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

第十一条 访学教师的管理

1. 访学教师访学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在派出前与所在教学单位协商决定。访学人员在访学期间,其劳动关系保持不变。

2. 访学教师未经批准,不得延期出访,变更访学单位和访学时长,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或变更,应提前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供访学接受单位同意函,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否则取消访学资格。

3. 访学人员实行学校与访学单位双重管理。访学人员应严格遵守访学单位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4. 访学教师在访学结束后2天之内回校向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师发展中心报到,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5. 学校外派的国内访问学者,学习时间在半年及以上者,自访问进修结束返校报到后在校服务期不得低于5年,时间在半年以内者服务期不得低于3年。服务期未满要求离开学校的,必须按规定偿还进修交流期间学校资助的一切费用(学费、工资、福利、交通补贴及各类奖励和补助等,每服务一年可按相应比例减免),并按照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支付相关的违约金。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二条 访问学者研修目标的完成情况、《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是访问学者访学期间考核的主要依据。访学教师回校后,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及所在院(部)对访学教师进行联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享受校内同等考核结果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由访学人员承担全部访学费用,并退回学校已发放工资的50%,五年内不得申请其他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1.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结论不合格,或未按期取得《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或未完成访学任务的。

2. 访问结束后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访学要求的。

3. 访学期间,不遵守访学单位规章制度,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